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

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致力确保所有透过各类申请书及通知书递交予本署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处理。

所收集的个人资料

当阁下参加由本署举办的活动、使用本署服务、在本署进行登记、或与本署联系时,我们或会收集您的个人资料,以便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收集的数据一般包括基本联络数据 (如姓名、职位、公司名称、邮递地址、电邮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我们与您联络的记录,以及您感兴趣的范畴,如行业、活动、刊物等。

个人资料的主要用途

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保存阁下的个人资料主要用作以下用途:

  • 提供信息和服务,以协助外地企业在香港开业或扩展业务
  • 寄送您所选择或索取的资料、或本署认为与您有关的数据,包括通讯、刊物、邀请等
  • 评估有关活动的成效,或进行市场硏究以及进行各类活动登记手续

我们可能会透过传真、电邮、直接邮递、电话推广及/或其他通讯形式,于现在或此后期间向阁下进行直接推广,或发送电子报。阁下如选择不接收推广数据,只需通知本署(见下列联络详情),本署将停止进行上述推广,不会就此收费。如果适用法例要求本署在向阁下发送某些类型的推广通讯前先须取得阁下明确同意,本署将只会在取得阁下明确同意后方向阁下发送该些类型的通讯。

个人资料的保障

本署的网站利用cookies以判断用户所需要的数据,但是cookies会把本网站用户的身份保持匿名。

一切所收集的数据完全以保密处理。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不会披露或出售个人资料予第三方作其他用途,但有可能在以下情况向有关方面提供某些人士的联系方式:

  • 为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有关人士 (例如由投资推广署聘用负责管理数据分发的代理商)
  • 在企业或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的客户提出要求时,向他们提供服务供货商的联系方式

个人资料的保安及保存政策

只有获投资推广署授权的人士才有权获取、保存及使用本署与WHub有限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提倡重视私隐的文化,尊重提供联络资料人士的权利,审慎处理所有资料。

透过投资推广署网站取得的数据,乃妥善储存于本署与WHub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内。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明的要求处理储存于本署与WHub有限公司服务器的数据,有效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不会在意外情况下被任何人士、或在任何情况下被未获授权人士获取、更改、删除、或移作其他用途。

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会一直保存用户的个人资料直至数据不再适用于上述的用途。

第三方链接

本网站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拥有和运营的网站的超链接。这些第三方网站可能拥有他们自己的隐私政策,我们建议您审查这些政策。他们可能管理和使用您在浏览这些网站时提交的或由cookies和其他跟踪技术收集的个人信息。对于此类第三方服务的隐私管理政策,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使用这些服务的风险须由您自行承担。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任何人士皆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查阅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所保存的其个人资料。署方或会收取有关资料的复印费用,收费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所批准的水平为准。此外,若任何人士认为由投资推广署与WHub有限公司所保存的其个人资料有不准确之处,皆可要求更正。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阁下有权:

  • 检查本局是否持有阁下的数据及查阅该等数据
  • 要求本局更正不准确的数据
  • 查明本局有关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实务以及本局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性质。

若阁下来自欧盟成员国,除受某些局限及/或限制下,阁下有权依据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律:

  • 要求取得和纠正,或删除阁下的个人资料;
  • 限制或反对处理阁下的个人资料;和
  • 具有数据便携性的权利。
  • 欧盟的个人亦有权就处理其个人资料向当地个人资料保护机构提出投诉。

更改个人资料的要求可以通过书面、或署方指明的表格提出。若要查阅阁下的个人资料,可以通过填写指定表格提出要求。有关表格可以在投资推广署位于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25楼的总办事处索取,或按此处从互联网下载。

有关个人资料的查阅和更正,请联络以下投资推广署人员:

投资推广署部门秘书

地址 : 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25楼

电话 : (852)3107 1073

传真 : (852)3107 9140

电邮: data-protection@investhk.gov.hk

以获取有关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数据的要求,请与以下WHub有限公司联系:

WHub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坚尼地城12P士美菲路祥兴工业大厦六楼

电话:(852)9019 9512

电邮:privacy@whub.io

如果本声明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抵触,应以英文版本为准。